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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 | 带您了解“三适当”原则
发稿时间:2024-05-15

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简单来说,“三适当”原则就是金融机构要把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重点强调适当性原则,目的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透明、合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保障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

“三适当”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1.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征、运作机制和风险等对产品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在充分了解产品特性、投资范围、可能面临的风险等情况下开展推介活动。

2. 销售渠道的适当性

金融机构应当应选择适当的渠道进行销售,适当既包括渠道机构的牌照资质,也包括销售能力尤其销售合规管理能力,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目标客户的适当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风险评估机制,对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开展测评,充分了解目标客户情况,确保产品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消费者如何运用“三适当”原则保护个人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消费需求,根据自身的职业及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预期投资收益、流动性需求等进行综合权衡,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不盲目地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应做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选择风险适配的产品。

其次,消费者根据金融机构针对产品和服务做出的信息披露内容,选择有合法牌照和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避免投资于没有监管或背景不明的机构,以免受骗上当。警惕营销过程中销售人员掩盖产品风险,夸大投资收益和隐瞒产品费率的行为。

再次,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金融产品时,务必要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双录、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确保对合同条款充分了解,知悉费用构成,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

最后,如果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就产品和服务产生纠纷,可以采用与金融机构协商、投诉的方式,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采用“代理维权”非法职业代理行为,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润信说消保温馨提示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三适当”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透明、合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购买不高于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期限、投资范围、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等,不盲目跟风追热点,不冲动投入过多资金,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合理分散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