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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征信路 奋进新征程∣④如何正确维权
发稿时间:2023-11-17

为帮助信息主体了解征信知识,引导信息主体合理维护征信权益,华润信托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于2023年下半年启动“十年征信路 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系列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讲述信息主体权益以及维权的正确方式,介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的内容,围绕征信权益维护等社会公众关切的征信热点知识,提升信用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宣传征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第四期《如何正确维权》,小编带大家来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权益和维权方式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知情权: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同意权: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异议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对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其他权益: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维权的正确方式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存在错误和遗漏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提出异议: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对于确认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对于核查后不能确认的,征信机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提出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提出起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维护征信权益,谨防陷阱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打着“征信修复、洗白”“征信维权咨询、代理”等旗号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进而骗取他人财产。所有“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维权咨询、代理”等都是不法分子布下的诈骗陷阱,若接到提及前述内容的电话或信息,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所有规范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无“征信修复”概念。信息主体妄图通过“征信修复”修改信用记录的,不仅会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人民银行关于征信的宣传,以及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或人民银行指定渠道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良好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