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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解读征信法规
发稿时间:2023-07-19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6月14日设立,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征信知识咨询等主题宣传。今年的6月14日,是第16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

为帮助信息主体了解征信知识,引导信息主体合理维护征信权益,华润信托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于6月启动“十年征信路 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系列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普及征信法规,介绍《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征信的内容,围绕征信权益维护等社会公众关切的征信热点知识,提升信用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宣传征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和典型案例。第三期《如何正确解读征信法规》,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征信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如何解读相关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那些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用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害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护信息主体利益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也重视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办法要求其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应当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并且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