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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信说消保 | 防范“征信修复”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稿时间:2023-06-14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6月14日设立,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征信知识咨询等主题宣传。今年的6月14日,是第16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

为帮助信息主体了解征信知识,引导信息主体合理维护征信权益,华润信托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于6月启动“十年征信路 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系列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将重点普及征信法规和征信知识,介绍《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征信的内容,围绕信用报告查询、信用报告解读、征信权益维护等社会公众关切的征信热点知识,提升信用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宣传征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和典型案例。第一期《防范“征信修复”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编带大家来了解“征信修复”骗局。

防范“征信修复”陷阱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有不法份子以牟利为目的,对外宣传可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等,肆意盗取个人信息,并非法牟利。请大家提高警惕,避免陷入不法份子的圈套,造成损失。

(一)谨防有偿“征信修复”诈骗套路

社会上存在不法机构和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名义骗取个人信息及个人钱财。信息主体应警惕“征信修复”陷阱,谨防有偿“征信修复”诈骗套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信用报告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

信用报告作为当前最主要的征信产品,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如果信息主体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三)提出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若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提出征信异议,征信异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征信异议的处理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五)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是五年

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五年后不良记录将不再显示在信用报告中。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六)无“征信修复”概念

所有规范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无“征信修复”概念。信息主体妄图通过“征信修复”修改信用记录的,不仅会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温馨提示

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因本身失信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后,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相关机构对其信用信息按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于征信报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市场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存在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涉嫌违法等重大风险。

请大家珍爱个人信用记录,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份子的圈套,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