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甚至在国内刮起一阵交易“虚拟货币”的热潮。然而,双方交易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2023年4月3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并给出了最后的答案,即认定双方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出售虚拟货币不成后欲要回
2022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达成协议,约定原告转给被告美元稳定币“USDT”2888个,价格为2万余元。原告转给对方后,对方未给付钱款2万余元,也未退还美元稳定币。
后来,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钱款2万余元,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也不返还稳定币,而且还删除了原告的微信。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占有该款,且给原告造成损失,遂于今年2月初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万余元,并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虚拟货币交易有违公序良俗
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虽然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但案涉美元稳定币“USDT”即泰达币的交易等问题。从原告诉请、事实理由及起诉依据的微信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看,双方交易虽体现为“出借”,但对方取得案涉标的并非无合同依据,因涉嫌不法原因给付有违公序良俗,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从当前对虚假货币相关政策法律来看,均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并禁止交易。由此可见,原、被告间“USDT”币买卖,为虚拟货币买卖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其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说法: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行为
主审法官表示:虚拟货币区别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硬币等价。而虚拟货币则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它们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由此可见,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是持坚决打击的态度,对其网络交易平台和APP都要求予以关闭,因此对于虚拟货币线下交易行为,更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属于打击的范畴。
主审法官表示:虚拟货币区别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硬币等价。而虚拟货币则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它们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由此可见,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是持坚决打击的态度,对其网络交易平台和APP都要求予以关闭,因此对于虚拟货币线下交易行为,更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属于打击的范畴。
在此提醒公众: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警惕和远离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活动,千万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等相关活动,防止个人财产因此受损,保护自身资金的安全。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