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官方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关注华润信托官司方微信。

下载

APP

热线

微信

收缩

《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文件发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01-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银监发[2009]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近期,银监会在认真梳理现行各项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对有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做适当调整,加大信贷监管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一、支持发放并购贷款。为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并购融资需求,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行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指引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82号)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等进行单独考核,形成有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提高培训专业队伍的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要继续认真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在扩大现有小企业信贷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推动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和多层次担保机构的建立,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三、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激活农村市场在拉动内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自觉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根据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并尽快出台相应具体办法。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税收政策,健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允许村镇银行在成立五年以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考核要求。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标杆不变、适度微调、简化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允许展期。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展期贷款可确定为关注类贷款。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发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农村地区银保合作的意见,完善农村融资、结算、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着力加大灾后农民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灾区农房重建信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做到应贷尽贷。

  四、鼓励实施贷款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其实施贷款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违约处罚措施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品种、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在严格五级分类准确度、把握好偏离度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的品种、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措施,做好合同相应修订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实施贷款重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在坚持五级分类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对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进行细分,整体分类可从5级扩展为9-12级,以提高贷款分类的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地震灾前贷款因灾需要延期的,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392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且有紧迫融资需求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已批准开工,相关担保措施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稳定现金流或预期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项目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应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明确项目贷款不得借新还旧。

  对部分集团客户多个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逐个评估项目贷款风险,并逐个考核其成本与贷款质量状况,评估项目之间的关联性,估算可能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和风险,落实相应的风控安排,确保贷款能够通过未来现金流得到偿还,不得发放打捆贷款。

  六、支持信贷资产转让。针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差异及其结构性调整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买卖调整资产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依照本通知,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或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自律,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允许有条件适当突破存贷比。对资本充足、拨备覆盖率良好、仅仅存贷比较高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大额风险集中度、信贷资产质量和内控状况等因素下,对2009年存贷比控制指标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具体容忍度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属地监管局同意后报银监会备案。

  八、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按照《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只要担保机构通过有关监管部门的融资担保资格认定,能够足额、审慎地承担融资担保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与之合作。允许对担保机构审慎授信,但本行直接使用其担保服务的除外。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信贷产品,督促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同时,通过发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对参保农户实施信贷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积极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

  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特点,推动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机制,加大对汽车、家电等消费信贷的支持,开发创新保单质押等相关产品,促进拉动内需。

  九、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按照“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既要坚持科学界定贷款管理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抓好不良贷款比率下降的同时,从紧控制不良贷款余额。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规定,对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受此次危机冲击而导致市场突变造成贷款质量不同程度下降的,经确认,可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对管理人员,重点追究其在授信和贷款管理中相应的玩忽职守及道德风险责任,可参考相应管辖范围内不良率与不良余额等整体变化情况予以问责,具体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需移送司法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送和报告。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问责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处理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为适应扩大内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货币性资产充足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投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0%。调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的规定,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的信托公司,对其集合信托贷款比例考核放宽至50%。调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有关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规定,对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适当放宽对开发商资质、资本金比例等的要求。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

中国银监会

20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