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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稿时间:2018-12-29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须对符合条件的新开户以及存量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客户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委托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如涉税信息有变更,需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协助您履行相关义务,我司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委托人账户(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开展尽职调查,请您配合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您的账户符合信息报送要求,我司将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管法规规定,对您的账户信息进行报送。如您未配合履行相关工作要求,我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您的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或无法为您开立账户。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更多内容敬请参见国税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我司财智热线400-678-8883咨询。

感谢您对我司的一贯支持与信任。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